記者林駿剛/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呂政燁於8件涉有違失之刑事案件中,有6起個案,剝奪被害人審判中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於部分案件審理時,片面向被告表答否定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偏頗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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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扯的是,呂政燁於8件涉有違失之案件中,有6件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應酌留被告法定猶豫期間之規定;其中更有3案未向被告發傳票,指示書記官於開庭前一天才電話通知被告。另外還有判決書製作粗率,明顯訛誤等情事,違失事證明確,情節嚴重。
呂政燁為求結案之速,嚴重違反相關辦案程序規定,以至於侵害告訴人即被告之訴訟權益,並損害司法信譽,監委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