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祥晟/民宿應投保住宅火險OR商業火險?金管會宜盡速作成函釋

● 桂祥晟/執業律師、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資深評議專員

國內的火災保單,因不動產使用方式不同,可分為「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作為居住使用的房屋投保住宅火險,其他作商業使用之不動產則投保商業火險。

這樣的區分看似簡單,但在民宿則有模糊空間。近年來許多屋主將自家住宅供作民宿使用,後續要向保險公司續保時,部分保險公司表示應將原有的住宅火險轉投商業火險,不免產生疑義:民宿到底應該投保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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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究竟要投保住宅還是商業火險?

依照《民宿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法規明確指出民宿仍是自用住宅,不適合稱呼為「商業場所」。

但民宿辦理營業登記者所在多有,開立發票者比比皆是,站在保險監理的立場,究竟民宿要投保怎樣的保險,似乎仍應回歸保險的本質,亦即,轉作民宿使用之不動產風險是否增加?近10年來在民宿所發生的事故以及損害情形為何?甚至是要不要仿效房屋稅區分面積、客房數而為不同規範?這方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盡速向產險公會函詢,作出統一解釋。

以澎湖縣為例,澎湖現有1,000多家民宿,這1,000多家民宿應投保住宅火險或商業火險,影響所及不僅只所繳保費而已,倘保險公司認為民宿應投保商業火險,但發生事故的民宿僅投保住宅火險,則易產生理賠爭議,影響不可謂不大。在金管會作出函釋前,如有民眾要將自家住宅轉作民宿使用,宜一併向保險公司發函表示使用變更,避免因危險增加而違反保險法第59條,構成終止契約或招致損害賠償等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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