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體繪畫」偷拍裸模影照 廟公被抓包辯:自願裸體哪有秘密

▲桃園市謝姓男子去年2月間與未滿18歲女友交往,期間南下台中摩鐵發生親密關係,趁其裸睡時偷拍私密照還傳給好友炫耀。(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丁男參與人體繪畫活動,竟持手機偷拍裸體模特兒。(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丁姓男子參加人體繪畫活動,明知人體模特兒在繪畫期間展示裸體時,僅供參與繪畫活動畫家在現場繪畫,且禁止畫家使用電子設備對模特兒拍照或錄影,豈料他竟持錄影功能手機偷拍人體模特兒,當場遭抓包。審理時,他辯稱「擔任模特兒是自願在台上展示裸體,並無秘密可言」,士林地院審結,依妨害秘密判處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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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現為廟公、畫家的丁男在去年3月6日在小安老闆(化名)經營的個人工作繪畫室,參與人體繪畫活動,但他明知人體模特兒裸體是僅供參與繪畫活動的畫家在現場繪畫,禁止畫家們使用電子設備對模特兒拍照或錄影,但他仍持小米手機對裸體模特兒喬喬(化名)偷拍2部影片、1張照片,喬喬當場覺得有異,在休息時間上前質問丁男,並通知畫室老闆處理。

法院開庭時,丁男矢口否認偷拍,甚至狡辯「喬喬自願在台上展示裸體,並無秘密可言」他也不知道不能對模特兒進行拍攝或錄影,在場的畫家甚至喬喬也沒當場阻止,他強調「我是因為現場燈光昏暗看不清楚,才會喬喬拍照,以便繪畫」。

對於丁男說詞則遭畫室老闆打臉,他解釋,由於畫室空間有限,每次參與活動畫家人數最多10餘人,人體模特兒在繪畫期間展示裸體時,畫室的門及窗簾都會關閉,門也會上鎖,除了參與的畫家、模特兒及畫室工作人員外其他人不得任意進出場地,畫室外也沒辦法看到畫室內動態。

畫室老闆也強調若畫家在現場未繪畫完成,在模特兒同意下,一併由畫室工作人員對模特兒拍照出售給需要的畫家,一律杜絕畫家自行拍照,參加繪畫活動的畫家都知道這項制度,而售出的照片所得全數則歸模特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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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姓男子以手機偷拍裸體人體模特兒。(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遭偷拍的人體模特兒喬喬向法官表示,她發現丁男拿出行動電話朝她方向時,因當下她在工作,無法確定丁男有否有對她進行攝影,所以才沒有當場制止,但是在第2節繪畫期間,再次看見丁男拿出行動電話朝她方向時,她感到不對勁,才在休息時間上前詢問。

法官當庭勘驗扣案手機影片結果,發現一開始錄影畫面上方是喬喬在台上展示身體的影像,畫面左下角則是丁男放在自己腿上的畫紙,播放時間3秒時,維持相同拍攝角度,繼續播放竟是丁男將鏡頭朝喬喬拉近距離拍攝,因此認定丁男在未經許可下偷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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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畫室在場人數雖非單一,然人體模特兒以全裸方式展示身體,且期間門等均會關閉,僅限特定人在場,勘認模特兒非但在主觀上具有隱密性的期待,因此認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稱「非公開之活動」無誤。

士林地院審酌,丁男利用參與人體繪畫活動機會,竊錄喬喬展示身體的畫面,在警詢、偵查、法院審理,均否認犯行,甚至指稱是模特兒自行把衣服脫光,何來隱私可言等詞,顯見他對缺乏尊重他人隱私的法治觀念,對於喬喬心理造成傷害,且迄今未表示悔意及得到諒解,丁男自陳大學肄業,現從事畫家、廟公工作,月收入約5、6萬,領有重度障礙身心障礙證明,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