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秘書卸任踢爆「賣地弊端」 卻因這件事拿不到800萬獎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歐男任內就知道有弊端,卻等到卸任才檢舉,不應領取獎金。(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前秘書歐金星檢舉部屬2件收賄案,並請領檢舉獎金至少共800萬元,但被法務部以他透過本身職務得知案情、且依法有告發義務為由拒絕。歐男提告索討、過世後由遺孀接手力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歐男任內已知有貪瀆弊端,雖卸任才檢舉,仍不應領取檢舉獎金,判法務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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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金星於2011年6月9日獲時任望安鄉長葉忠入提拔,從鄉公所民政課員跳過課長層級,直接升任鄉公所秘書,隔年(2012年)1月2日遭拔官、降調鄉公所社會課員。歐男在2015年12月間,向調查局檢舉鄉公所財經課辦事員高姓男子,利用承辦出售鄉有轄外土地業務收賄。

望安鄉公所從2002年起開放全台納稅義務人捐地節稅,不在本轄的鄉有地暴增,高男2006年6月起承辦這類土地出售業務。經歐男檢舉,高男因分別向2名購地者收賄,各被判刑10年6月與11年定讞。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以被檢舉人定讞所判刑度區分獎金,高男2案被判刑度都在10年徒刑以上,檢舉獎金各為400萬元以上到670萬元未滿。歐男提出申請後,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認為,歐男在鄉公所秘書任內,已知出售鄉有轄外土地業務暗藏弊端,決議不發獎金。

歐男提告索討,堅稱任內不知高男向誰收賄,卸任後才聽聞台中地區仲介業者流傳高男拿錢不辦事的風聲,接著有人給他高男簽收賄款的收據,他才拼湊出貪瀆案情。歐男不滿檢舉時被要求具體舉證,請領獎金卻因知道太詳細、被認為是因職務關係而得知就遭拒絕,違反他對法令的信賴保護利益,要求發獎金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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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男去年(2020年)12月過世,遺孀接手繼續力爭。法官指出,歐男當初在檢調偵辦時,證稱心裡早就懷疑高男等人賣鄉有轄外地拿回扣,他被找來當秘書只是「代罪羔羊」,歐男更說當時賣鄉有地的2派人馬分贓不均鬧內訌,都向他抱怨對方貪得無厭,歐男甚至透露當時被警告若不配合賣地,「秘書別想做,馬上會有一組人接手」。

法官認定歐男任內已知有弊端,也清楚當時出售鄉有外轄地可能違法,《獎勵條例》明訂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得知有貪污瀆職嫌疑,就算檢舉也不能領獎金,甚至依法應提出檢舉,否則有刑責,歐男雖在卸任後檢舉,訊息來源仍與任內主管職務有關,據此判法務部勝訴免付檢舉獎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