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春發/「有線電視兩台機上盒免費使用」政策的五項觀察

 

▲主管機關要求系統業者免費提供兩台機上盒。(圖/記者黃克翔攝)

● 莊春發/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為因應視訊產業技術由類比進步到數位時代,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過去在推動數位電視的裝接時,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使用的機上盒,必須每戶允許免費提供兩台機上盒設備,以使國內數位化的推動政策加速,能夠儘快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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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台機上盒免費政策使供需雙方受益 的確有利於台灣數位化的進程

是項機上盒使用免費的政策,的確讓數位化政策的推動,因為減少消費者許多的收視成本,因此較願意配合國家整體數位化的政策,加速數位化的進程。當然數位化後,消費者收到的視訊較為清晰,以及對節目購買的多寡有更高的選擇權,收視的福利大為增加,因此較容易接受數位化的轉變。相對的,就有線電視的系統商的立場而言,因為數位化的建立,可以阻卻私接戶私接有線電視訊號的問題,讓其變成正式繳交收視費的收視戶,從而增加系統商的營收,因此系統商也就樂得配合政府部門推動數位化的政策。

▲作者指出政府的免費使用機上盒政策,能有效加速數位化的進程,且同時滿足供需兩方的利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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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台機上盒免費政策可能不符資本主義社會正常運作 可能也會有違憲之虞

是故,就推動國家數位化的整體政策的效果而言,機上盒兩台免費的策略,的確幫了加速的大忙。問題是主管機關對於民間供需雙方的經濟交易,僅憑行政機關的一只命令,就要民間的業者就範,似乎有違憲之虞。

根據憲法的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換言之,有線電視經營所需的機上盒為系統業者的財產,原則上應當受到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3條亦明白揭露;「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亦即「財產權保障」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的目的,政府是有權加以限制的。

上述之限制,依據過去行政法律學者的解釋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最小損害原則,行政機關要求直接免費是否有所過當,超過「比例原則」與「最小損害原則」,實有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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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行政機關要求業者免費提供機上盒的政策可能有違憲疑慮。(圖/視覺中國CFP)

經濟學理的分析,亦同,市場的經濟事務必須要有外部性,如生產活動產生空氣汙染、噪音,影響人民正常生活,政府部門才有介入管理的空間。或者該生產活動具有公共財的性質,民間不願生產如國防、治安等服務的活動,則需由政府部門承擔生產。數位化的推動是否具有外部性、或者具有公共財的性質,也值得重新思量。

三、對照公共事業的水表、電表、瓦斯表 機上盒免費的政策並不那麼正當

屬於公共事業的自來水供應事業、電力供應事業、天然瓦斯供應事業,所使用的自來水使用計量表,電力使用計量表,天然氣使用計量表,因為它屬於供應方所投資購買的資產,買方在使用時都會要求消費者支付費用。

機上盒免費使用的策略,是當時為趕上世界數位化的潮流,能與先進國家競爭的想法,所提出來的策略手段。從事後觀點觀察,它與其他公用事業計量表的計價比較,則可以發覺,該政策的施行似乎有那麼一點點不適當。

四、數位匯流後 未能回收的機上盒變成社會垃圾

因為數位匯流結果,消費者增加了許多其他的視訊選擇的機會,因此很多人棄有線電視,而就MOD或OTT,以NCC的有線電視收視戶統計資料顯示,2020年第二季收視戶有4,914,724戶,到了2021年第二季有線電視的收視戶掉到4,797,588戶,一年之內戶數掉了117,136戶。

數位機上盒的免費政策於是就出現副作用,當初裝置時不用費用,也沒有押金。當消費者不看電視時,機上盒拆下之後,可能即隨意棄置,根據有線電視業者的報導,機上盒的回收只有六成到七成。以回收率七成,每戶兩台機上盒為基礎計算,這一年將會有70,280個機上盒流落街上的垃圾桶,或隨意被棄置於街頭。

▲作者指出,以機上盒僅七成的回收率換算,竟有高達七萬個機上盒遭到棄置。(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五、主管機關有義務協助業者回收機上盒

最近行政院消保處討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發現,第十二條第三款「甲方(消費者)辦理終止契約後,乙方(系統商)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在立法的說明中,主管機關則聲稱:「為保障訂戶權益,於契約終止後,原則上應由系統經營者主動取回機上盒及其相關配件,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亦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取費用,但訂戶得自行送至系統經營者指定之地點。」

是項修法似乎欲將機上盒回收之責任,完全則付予系統商負責,完全忘卻原始政策系統商的付出,而政策之初又沒有押標金之設計,因此才造成當前「後消費時代」的「環保問題」。就道義上主管機關實有協助 解決的義務,而不是雙手一攤,這不關我的事。如果是這種情形,有可能是不同屆委員未能充分了解政策始末的結果。為共同解決「後消費時代」的「環保問題」,我寧願相信主管機關有共同承擔這項義務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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