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敗訴卻可繼續採礦 林淑芬轟《礦業法》霸王條款「還不修法?」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與動保團體召開「移除外來入侵種動物不該毫無章法」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亞洲水泥公司在花蓮縣的大理石礦採礦權獲延展20年,引發當地部落反彈,太魯閣族部落居民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為由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6日宣判駁回亞泥上訴,確定撤銷,然而因亞泥目前仍在「申請展限狀態」,採礦程序無需停工。對此,民進黨立委林淑芬18日怒批,《礦業法》霸王條款讓採礦權許可展延多必須「萬年許可」下去,怎麼會有這麼爛的法律?呼籲儘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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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核准亞泥花蓮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至2037年,引發當地太魯閣族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上訴,二審駁回上訴而確定。然而,因為依照《礦業法》第13條規定,亞泥目前仍處在「申請展限的狀態」,採礦程序皆能正常進行,無需停工。

現行《礦業法》第13條規定,採礦權以20年為限,期滿前1年至6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20年,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對此,林淑芬今天發文怒批,這麼爛的《礦業法》,政府給礦業權者挖礦的特許權,只要年限到了,法律規定業者申請展延時,還可以繼續挖,法律規定展延不通過,政府要編列預算補償業者採礦設備的投資損失,那政府幾乎是只能選擇讓展延通過?

林淑芬稱,這部《礦業法》等於擁有的「霸王條款」之一,只要採礦權許可一次,大部分的展延都必須萬年許可下去,怎麼會有這種法律?(第五屆的立法院故意修成這樣的)這樣立法院還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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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呼籲,請經濟部6個月內決定不予展限亞泥的採礦權,讓亞泥就不能繼續採礦,或是本會期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排審《礦業法》修法並通過,修正沒有礦權者不但仍可繼續挖礦的荒謬現象,請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修法,落實總統蔡英文《礦業法》修法的承諾。

台灣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表示,希望行政院要趕快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加速審查,上一屆立法院《礦業法》修法主要卡在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怎麼做都沒有共識,現在法院認證要做,行政部門就趕快提案,不要再拖了。

立法院現有朝野立委分別提出的8個《礦業法》修法版本,包括民進黨陳亭妃、陳瑩、陳歐珀、林淑芬、鄭運鵬、賴瑞隆,以及時代力量黨團和台灣民眾黨團所提《礦業法》修正草案,目前均已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