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旅館滑倒「近2年無法工作」 港女求償6144萬結果出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香港藍姓女教師2016年在溫泉旅館滑倒,求償1500萬餘元,高院判賠154萬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香港藍姓教師於2016年來台遊玩期間,在3月入住新北市璞石麗緻溫泉會館時,於1樓大廳滑倒,害她近2年無法工作,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李姓清潔人員拘役50日,藍女再求償港幣1716萬餘元(折台幣6144萬餘元),一審判賠台幣219萬餘元,二審改判賠台幣15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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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女控訴,李姓清潔人員在拖地後,未在水漬濕滑處放置警示牌,害她吃完早餐後在電梯前滑倒,導致腳踝移位性骨折、關節脫位,害她支出醫療費用外,更因傷讓母親全職照顧18個月,不僅教職工作中斷、身體也因傷影響勞動能力,身心嚴重受創,向旅館及李女求償。

李女表示,她有放警示牌,只是離藍女滑倒的地點有段距離;旅館主張,藍女經過電梯口時,那邊的水已經乾了一部分,李女也有提醒她要注意,已盡相關責任,而藍女只是腳踝受傷,並不影響教職工作,認為求償金額過高。

高院認為,大廳電梯口是人員頻繁出入的地點,應隨時保持乾燥安全,而李女不僅沒注意,連警示牌都放在一邊,害藍女因此滑倒,判旅館跟李女應連帶賠償147萬餘元,旅館則另須懲罰性賠償藍女7萬餘元,共15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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