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不戴口罩還嗆聲...打110控:有員警騷擾我 代價1萬2千元

▲男子沒戴口罩蹲超商門口扒便當。(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洪姓男子沒戴口罩蹲超商門口扒便當,不理員警勸導。(圖/記者唐詠絮翻攝,以下同)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全台進入三級警戒,外出時必須戴口罩,彰化1名洪男(20多歲)開著租來的車行經二林鎮時,不僅逆向停車、未戴口罩蹲在超商前吃便當,警方前往勸導,他反而對員警大聲咆哮,過程中還撥打110控訴「有員警騷擾」,作勢揮拳要攻擊,被彰化地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12,000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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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警戒後,「外出時全程戴口罩」、「在營業及公共場所落實戴口罩」即為法定公告應遵守之防疫措施,違法需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洪男5月25日凌晨約12點24分行經彰化縣二林鎮斗苑路、大成路口的7-11超商前逆向停車,且下車後未戴口罩,就蹲在超商騎樓下吃便當,被員警看到,上前勸阻,要他戴起口罩,並問他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洪男抗拒攔查還對員警大聲咆哮說車子是租來的,繼續在超商前走來走去吃便當,過程中數次撥打110控訴有員警對其騷擾,並二次走回自己車上表示要開走,被員警制止說「沒有說出姓名,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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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洪男在7-11外咆哮行為、撥打110行為,以及回到警局前作勢攻擊員警行為,同屬一行為,論以一次處罰。並審酌被告言行惡劣,其暴行只是剛巧沒有打中警方,否則就是移送刑法偵辦,被告的行為確實甚為可惡,以及被告於製作筆錄時已經坦承有錯,此部分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因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一萬二千元罰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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