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洪瑞珍三明治商標之爭,堂哥告贏堂妹!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對堂妹洪毓姍夫婦所開設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提告,認為堂妹侵害其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洪毓姍敗訴,禁止其使用「洪瑞珍」作為公司名稱,並應賠償堂哥洪峻聲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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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老店洪瑞珍三明治二代經營者爆發商標權官司,老店二代接班人洪峻聲認為堂妹洪毓姍所開設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家手做」等商標侵害到其商標權,向法院要求堂妹不得再使用有關「洪瑞珍」字眼及相關圖型商標,並向堂妹夫婦求償500萬元,且須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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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峻聲透露,父親自1947年以「瑞珍商店」經營菓子店,因為和其他洪姓兄弟一起打拼,隨後才冠上洪姓改名為「洪瑞珍」,更早在1969年就已註冊商標與圖形至今,直到2010年父親洪宜杉將商標繼承給他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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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堂妹洪毓姍與蔡志明夫婦卻在2018年以「洪瑞珍」商標開店,販售三明治,雖曾提出告訴但已和解,堂妹也承諾不會再侵害商標。洪峻聲指出,堂妹雖承諾不會再侵害商標,卻以「洪瑞珍二代概念店」、「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開設經營店鋪,雖有加上概念店與二代等字樣,但所販賣內容物幾乎與洪瑞珍並無太大不同,且其商標文字仍容易與洪瑞珍混淆,因此認為堂妹夫婦侵害其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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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毓姍夫婦則強調,洪峻聲所指出的有爭議的商標並非只有「洪瑞珍」三字,如「洪家手作」、「洪家」等,也有搭配其他圖案,且洪毓姍之父亦是創始人之一,當時兄弟約定「家族成員」可無償使用,以二代自稱僅是說明歷史淵源,並無混淆問題。
法官審理後認為,洪毓姍等使用「洪家手作」、「洪家」等字眼並無問題,但因為確實有部分使用「洪瑞珍」3字,並非善意,足以讓消費者混淆,同時也無法證明商標共有情形的存在,因此判洪毓姍等須賠償洪峻聲80萬元,並禁止其使用「洪瑞珍」作為公司名稱。
不過法官也提出,由於洪峻聲未能明確指出洪毓姍等有明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洪峻聲所指出洪毓姍部分使用「洪瑞珍」字眼部分,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與「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標權效力所及,因此對洪峻聲所提出要求洪毓姍等不得使用「洪瑞珍」字樣未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