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攔贓車開槍擊斃16歲少年 家屬求賠償千萬法院不准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員警攔贓車不慎開槍擊斃少年,家屬求償千萬元敗訴。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2016年1月攔捕贓車遭拒,因此朝贓車開槍,卻不慎造成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爆頭身亡。員警雖多次道歉,但家屬仍不接受,他最後遭判刑5月定讞,另外家屬也求償賠償1000萬元。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家屬求償應依照《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求償,而非找員警個人求償,因此16日駁回家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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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2016年1月22日,某中輟生凌晨偷開母親同居人的車輛,搭載同職校的16歲徐姓少年和某少女夜遊。一行人開車來到草湳派出所的轄區,劉員與另2名同事駕車巡邏時,發現車輛已經被報案為贓車,因此示意要求中輟生停車。但中輟生卻加速逃逸,與警車在市區中追逐。

2車在市區狂飆半小時後,中輟生在楊梅區文化街上打燈靠右停車,警車停妥後,劉員下車查看。這時中輟生的車輛突然向前滑動,劉員為免對方逃脫,立刻拔槍擊發。子彈從右後車窗貫入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徐姓少年送醫急救5天後仍傷重不治。家屬認為警方用槍不當,提出告訴,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員確實用槍不當,逾越必要性,判刑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劉員認罪並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家屬不接受道歉,高院最後改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將劉員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少年的父親不滿,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向劉員求償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乃因員警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之規定,「過失」致少年死亡,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有相關求償辦法。而前開規定中,應該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也就是家屬應該向桃園市政府起訴求償,並非找員警個人求償。最後高院程序上駁回家屬請求,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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