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武界野營四死】自陷風險的法律究責夠清楚嗎

▲武界壩露營現場在大水退去後,滿目瘡痍。(圖/ETtoday資料照)

▲南投武界壩因閘門故障放水致溪水暴漲,造成四人死亡,後續有關死者家屬可否請求國賠引發議論。(圖/ETtoday資料照)

南投武界壩閘門故障放水致溪水暴漲,造成四人死亡悲劇。有關死者家屬可否請求國家賠償,引發社會議論。惟以現行法制,凡此究責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就刑事究責來說,台電當日輪值技術人員,本就負有閘門正常運作義務,若未能及時發覺故障,並立即通報及採取必要警告與迴避災害措施,因此造成人命死亡,就得對之為《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究責。惟須注意的是,在水壩下游區域若已有禁止逗留與戲水等的警告標示,而遊客不顧警示而進入,就屬自陷風險的行為。因此,到底該由輪值員工負責,抑或屬於個人必須自我負責領域,就會產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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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若造成閘門故障的原因,如電纜線老舊、年久失修、設計瑕疵等,致非輪值人員所能加以排除,也就是說,就算行為人確實履行必要的預警與迴避措施,但死亡結果卻仍發生,則這樣的注意義務就屬無效義務,行為人的疏失與死亡的因果關係就會被切斷,致落入《刑法》所不罰的過失未遂之範疇。

惟就現實面而言,閘門故障放水致死原因,往往夾雜水壩本身瑕疵與人為疏失,很難有絕對性。就算有人必須對死亡結果負起刑事責任,若僅針對基層工作者,而不對上層的監督者、經營者究責,實有失公允。

國賠部分,因水庫具有公共性,故武界壩只是委由台電公司管理的公共設施,若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受到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國家仍應負起賠償責任。惟2019年底《國家賠償法》修正時,第3條第4項規定,於開放之山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故在水庫下游已豎立警告與禁止遊玩等標示,若民眾自冒風險進入因此所造成的結果,國家就有不負賠償的正當化理由。惟所謂警示的適當與否、危險性活動程度等,仍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將來若協議不成而走向法院,肯定也有很大爭執。(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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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