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劉男秒投案!律師點明「構成自首」2關鍵 只知其一得減刑:直播也沒用

▲▼館長遭槍擊事件,林口分局移送嫌犯。(圖/記者宋良義攝)

▲劉姓男子事發後,立刻到案自首。(圖/記者宋良義攝)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23歲的劉姓男子28日凌晨2時許,在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林口旗艦店開槍擊傷館長陳之漢,事後到案自首。對此,律師林智群在粉專發文,分析劉男到警察局承認犯案是否構成自首,他點出了2個前提,如未達成其中一者,才屬自首,且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就「得」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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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粉專「林智群律師(klaw)」上指出,自首的前提有2個,一為「警察知道有這個犯罪」,二為「警察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只要警方知道上述2個資訊,那犯罪者只能算是「投案」,而非自首。

如果警方接獲報案卻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一直到犯罪者自己承認才鎖定犯案者,該人則構成「自首」,因此,林智群表示,開槍打館長的劉姓男子即屬自首。

▲林智群點出構成自首的2個前提。(圖/翻攝自Facebook/林智群律師(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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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刑法規定,只要犯罪人自首,就「必」減輕刑度,法官不想減也不行,因此就容易出現預謀犯罪者一犯案,就立刻到警局自首的情況,林智群認為,劉男「去警察局自首」很可能也是犯罪計畫的一部分。

立法者隨後也發現了這個問題點,因此已經修法,目前自首只是「得」減輕刑度,至於是否減輕,則可依法官決定,林智群也提到,現在犯案後就自首是可能踢到鐵板的,「這件事情真正重點應該是後面有沒有藏鏡人。」

此外,有網友提到,「直播避免形成自首」。對此,林智群也補充說明,「來不及了,那個人已經搭計程車到500公尺外警察局去了」,且直播只會知道有犯罪事實,不清楚是誰下手。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