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齡/試乘機車一去不回算不算詐欺

▲機車。(圖/CFP)

▲若試騎機車一去不回,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構成詐欺罪。(圖/CFP)

日前報載新北市有一少年至車行買中古機車,想先試騎,店家不疑有他,將車交付給少年,沒想到他一離開後就再也沒回來,車行驚覺受騙報警。事隔一日,警方在路檢時攔查到該少年,少年第一時間供稱只是騎好玩沒要偷車。試問:該少年有無構成犯罪?

刑法財產犯罪中,不管是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恐嚇取財等犯行,都有一個很重要之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要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方可成立。上述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恐嚇取財之客觀上均有一物之交付行為,即將他人之物或錢財,由行為人自己拿取或他人交付,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下,只是將財物拿到自己手上之手段及危害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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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是趁他人不注意之機會盜取,搶奪是趁他不及防備而奪取,強盜是使人無法抗拒而強取,侵占是將他人物品占為己有而加以處分,詐欺是施用詐術而拿取或使人交付,恐嚇取財是以恐嚇方式使人交付,然而不管是何種手段或行為態樣,均需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構成要件,才可能成立犯罪。

而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構成要件,又可細分為「不法意圖」及「所有意圖」。所謂「不法意圖」是指有無不法意識,即行為人是否有意違反法律或規定。以本案例來說,若少年試騎機車未返還之原因是中途出車禍,迫於受傷而一時無法騎回,我們即可認定少年沒有要違反試騎應返還之法律關係及規範之不法意圖。另外所謂的「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是否要將該財物以自己所有物之地位自居,即將之納為己有或己用之意思。以本案例來說,少年若將機車騎去工作或上課,或者騎回家或借給他人使用,彷彿該車為自己所有之機車,即可認定具有「所有意圖」。

回到本案,試騎之範圍或路程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會離車行太遠,試騎之時間,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均屬短暫,了不起半小時內應當返回。少年試騎機車一去不回,隔天警方在他路段路檢才被查獲,足以證明少年騎乘該機車已非試騎,已達將該車據為己用之程度,且其以買車之詐術致車行員工陷於錯誤而交付之詐騙手段,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詐術之施行,應認已符合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少年實難以「騎好玩沒有要偷車」為由而脫免其罪責。民事上,車行亦可基於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少年請求損害賠償。

現實生活中之商品消費行為,經常會碰到需要試穿、試機、試玩、試操作等行為(不包括商品試用期),其法律關係及規範,大致上即可依上述分析來判斷試商品過程中所生之試了後財物未返回之法律糾紛,提供給讀者參考。其實只要勿存貪念,誠信至上,滿意購買,不滿意退回,官司自然不會找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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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