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性平小組調查後,認定楊男雖在訊息內容上不構成騷擾,但以行為及整體事實來看,仍有騷擾嫌疑,且楊男又曾在廁所外等陳女近2分鐘,又任意靠近陳女講話、肢體碰觸,另外,楊男除了傳上身照向陳女秀肌肉外,又於工作場合裡與她大談避孕器話題,造成陳女心裡不適、性騷擾成立。
法院認為,性平會報告中,認定楊男對陳女靠近講話、碰觸、在女廁外等候、討論避孕器話題等行為成立性騷擾,此部分沒有問題,而雖然傳訊息、照片也被性平會認作性騷有些問題,但楊男行為確實已構成對陳女性騷,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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