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項鍊藏手裡圖私吞 監所管理員暗槓收容人遭判刑定讞

▲▼監獄,受刑人,監獄管理員,獄政人權,鐵窗。(圖/記者周宸亘攝)

▲前台北看守所管理員私吞金項鍊,遭判刑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曾任台北看守所管理員的男子高綱鴻,2018年間在監所中辦理收容程序時,將大陸籍董姓收容人的金項鍊藏放在手掌內,企圖私吞,遭收容人事後發現。所方報請廉政署查辦,高男稱金項鍊已經丟棄,無法找回。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一二審見解,將高男判刑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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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現年32歲的高男當時為台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約聘管理員,案發於2018年10月6日,當天夜間有一名大陸籍的董姓竊嫌,因遭法院裁准收押,被送到看守所來。高男辦理新收程序與物品保管手續時,竟將董男1.033兩的金項鍊,偷偷藏放在手掌裡,不但沒有登記在簿,還蓋上清點完畢、全數保管的章。

董男進入舍房後,同房的收容人協助他檢查物品保管分戶卡,董男這時才發現自己的金項鍊沒有被紀錄到,即刻向所方反應,所方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是高男所為,但高男並未交出金項鍊,反而說金項鍊已經被他丟棄,所方將他帶往廉政署自首。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提起公訴,高男也辭去管理員職務。

法院審理時,高男坦承犯罪,還說因為擔心變賣、典當會被循線查獲,於是隨手將金項鍊丟棄,但高男所稱的丟棄處並無監視器,所方無法追蹤金項鍊流向。最後法院仍認定高男有罪,考量當時高男私吞的金項鍊依照當時的公告牌價總價為為新台幣4萬8035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中的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得依法減刑的規定,且高男在犯後也繳回犯罪所得,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1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