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望2023年上路!政院通過「國民法官」草案 須滿23歲、高中職以上

▲▼行政院院會記者會 衛福部次長何啟功 政務委員羅秉成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 發言人kolas yotaka。(圖/記者屠惠剛攝)

▲行政院院會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以下皆同)

記者袁茵、蔣婕妤/台北報導

總統蔡英文在去年底總統大選期間,提出未來4年的司法改革4大具體進展,包括推行「國民法官」,讓公民參與司法。行政院會19日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包括未來被選定為「國民法官」的一般民眾,可和職業法官合審合判,預計2023年1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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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在2019年政見發表會時,針對司法改革提出4大具體進展,包括:強化對被害者和弱勢民眾的保護,要求各級法院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對不適任司法人員建立更有效的監督淘汰機制;建立毋枉毋縱的司法制度、強化冤錯假案的再審機會;以及建立專業可信的審判制度,新建立大法庭制度,以減少審判標準不一的爭議。

蔡英文強調,將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也就是「國民法官」,不是讓政治進來干預司法,是讓公民參與司法,讓司法審判更加公開透明,不會偏離社會的情感。另外,她也將會推動「社會法治教育」,要讓台灣的司法將會脫胎換骨,回歸屬於人民的司法。

針對未來司改的重點工作,司法院長許宗力則在16日表示,「我所關心的,重中之重,就是前幾屆國會沒有能夠及時完成立法的『國民法官制度』,希望能在這個會期,順利地通過。」另外建立「金字塔型訴訟」、推動量刑改革、修正《刑事補償法》,配合《法官法》新制而修訂相關配套規範等,都是司法院未來的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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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19日公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說明,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之國民,均具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積極資格。

但為確保審判公正性,只要個人因服公職期間受到一定處分、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或現經刑事追訴中等事由,而欠缺職務遂行能力時;或因從事一定職業、與個案有一定利害關係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時,顯然均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

另外,為避免造成國民過重負擔,如有年齡、教育、身心狀況、家庭責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等因素者,得拒絕被選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草案規定,國民法官參與的審判法庭,是由3名職業法官,以及6名國民法官所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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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民法官可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範圍,是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各管轄之第一審地方法院,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有關罪名認定,是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如起訴後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院認有變更所犯法條為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罪名者,亦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且此類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追加起訴之規定。又為保障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與辯護之權利,本條復明定適用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

不過,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如有難期公正之虞、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及其一定範圍之親屬有受危害之虞、案情涉及高度專業,而繁雜或被告認罪,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的情形時,法院於踐行聽取意見程序後,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對於檢察官合併起訴案件處理,檢察官合併起訴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時,原則上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例外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則得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