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立委簡東明被控發工作費賄選 無罪確定

▲第九屆立法委員報到,簡東明。(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委簡東明賄選案,獲判無罪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籍的原住民立委簡東明,2016年間競選連任時遭檢方指控,他涉嫌以發放工作費名義賄選,檢方一口氣起訴簡東明在內的162人。一二審均認定簡東明有罪,但更一審逆轉改判簡東明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採信更一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簡東明等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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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屏東地檢署偵辦起訴,當時檢方認為,簡東明指使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等人,在當年的立委選舉期間,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至3000元不等現金,委由輔選幹部轉交給具投票權的選民,涉嫌賄選買票。檢方因此對不認罪的百餘人提起公訴,另外認罪的43人,檢方則給予緩起訴處分。

簡東明遭提起公訴後,否認犯罪,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有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6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定有罪,但改判刑4年、褫奪公權4年,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簡東明隨即遭到立法院停權。此外檢方也對簡東明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院判決簡東明當選無效。

賄選的刑案部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於去年4月間宣判,更審法院改認定簡東明發給輔選幹部或選舉工作人員的錢,確實是選舉工作費,而非檢方指控的賄款,因此更一審全數改判無罪。簡東明賄選逆轉獲判無罪後,他的當選無效之訴二審也改判他當選有效,簡東明在去年4月間獲得復權,重回立法院。

而檢方針對賄選無罪的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檢方上訴,簡東明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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