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置物箱內藏放疑似真槍遭社維法函送 法官判免罰:屬隱私空間

▲屏東縣謝姓男子將疑似真槍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法官認屬隱私空間,未出示於公共場所,裁處不罰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縣謝姓男子將疑似真槍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法官認屬隱私空間,未出示於公共場所,裁處不罰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謝姓男子騎乘機車於2019年2月間,行經東港鎮時被警方攔查,在機車置物箱內發現一把疑似真槍的槍枝,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屏東地院栽罰,法官以其處所等同於個人住宅或其他隱私空間,謝並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把玩該槍枝,裁處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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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於今年1月23日13時5分許,騎機車行經東港鎮內時,因先前曾被 涉嫌公共危險罪嫌,未到案說明,被警方實施攔查,並打開其機車置物箱檢查有無重要財物時,發現有1把疑似真槍槍枝,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規定行為,函送法院裁罰。

法官開庭,謝男不否認機車置物箱內有類似真槍的空氣手槍,惟辯稱:該槍枝係其用來打小鳥用的等語。經查,查扣槍枝因零件故障無法擊發,無殺傷力,無法據以認定有危害安全之虞。

法官表示,員警是在謝男所騎乘機車的置物廂內查扣該槍枝,是以,該槍枝既是放置於謝男所騎乘機車置物廂內,其處所等同於個人住宅或其他隱私空間,並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把玩該槍枝,或持有該槍枝作任何舉動而足以使他人誤認為真槍並心生畏懼。另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謝男攜帶上開槍枝,有何危害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虞,自難僅以其單純攜帶該手槍行為,認定謝男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裁處不罰,也不能宣告沒入。按違反該規定,可處3日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