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外商投資法擬2020年上路 增「保密條款」等七修改

▲▼2019兩會,2019人大,全國兩會,兩會,人民大會堂,北京藍,兩會藍。(圖/記者曾俊豪攝)

▲2019大陸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在北京召開,預計15日人大閉幕時,將表決通過新版外商投資法草案。(圖/記者曾俊豪攝)

記者陳政錄/上海報導


大陸為推動投資環境對外開放,新版《外商投資法》草案預計在明(15)日表決通過,經過近日人大審議,擬對草案進行7處改動,包括新增人員「保密協定」、強化侵犯智財權的責任追究等,並建議新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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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爭端持續下,大陸去年底公布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將全面取代原有的外資三法,並對技術轉讓、智財權保護作統一規定,更好的接軌現行《公司法》,除被外界視為回應美方壓力外,也彰顯自身對外開放的決心。

▲中美貿易磋商中,陸方於外商投資法內容增強對智財權的保護。(圖/路透)

據《新京報》報導,經過近日審議,在於12日撰寫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報告中,顯示8日審議的草案(即三審稿)擬作7處改動。同時,雖三審稿未明確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日期,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經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將實施日期確定為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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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內容包括:

1.政府採購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原16條規定,中方將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透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政府採購也將依法對外商產品「平等對待」。但有代表認為,規範對政府採購範圍的認定不明確,因此建議修改明定政府採購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2.體現「放管服」要求
有代表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3.強化侵犯知識產權責任追究
代表建議在22條第一款,在「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加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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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草案擬第二十三條,即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並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將追究責任。

其餘5、6、7點修改還包括,調整有關商會、協會條款的敘述方式,以及將外商投資企業除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外,於其活動準則也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最後,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強調「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另對於港澳台資的規範,在該報告中並未特別強調,不過按日前人大記者會和海協會長張志軍受訪說法,外商投資法將不改變港澳台資的對陸投資行為和法律適用安排,將被視為「特殊內資」。但有鑑於台商長期適用既有的外資三法,因此在新版《外商投資法》草案通過後,預計港澳台資另外制定實施細則方向推動,以達過渡和後續法令推動。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表明外商投資法不改變港澳台資既有的法律適用安排。(圖/記者陳政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