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遠通逆轉勝!求高公局賠償超商代墊費2483萬勝訴

▲▼國道,高速公路,ETC,etag。(圖/遠通電收提供)

▲遠通電收向高公局求償超商代墊費,二審逆轉勝。(圖/遠通電收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不滿立法院於2014年決議,要求遠通吸收用路人超商補繳費用的手續費,因此遠通起訴向高公局請求超商代墊費2483萬餘元。遠通一審敗訴,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26日做出逆轉判決,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2483萬餘元及利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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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院會通過,要求用路人在超商補繳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吸收,或是遠通電收向用路人收取,因此遠通先吸收此部分費用。但遠通之後向高公局請求這筆費用,高公局卻不願給付,遠通因此起訴。

遠通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但高公局辯稱,依雙方契約,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本屬遠通電收的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遠通吸收;況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遠通提出的營運計畫書,也屬遠通應負擔的費用。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採信高公局說法,判決遠通全部敗訴。遠通不滿,上訴第二審,並提出追加起訴,要求每筆費用額外支出的利息。二審高院於26日宣判,高院作出改判,改認定遠通電收主張有理,確實該由高公局負擔超商代收手續費。高院因此做出改判,判准遠通請求的2483萬8千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