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不是我殺的!錯誤指認毀人一生

▲▼指認,兇手,犯人,嫌疑犯。(圖/視覺中國)

▲無論是採取照片或真人指認,依據美國的實證研究,有將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錯案件,都是指認錯誤所造成的。(圖/視覺中國)

在一些影集或電影中,三不五時會看到指認犯人的橋段,通常的場景是有一排人站在一起,再由證人從中指出誰是真正的犯人。不過,這樣的畫面在我國實務上卻非常少見,因為實務上慣用的指認方式,並不是以真人列隊的方式進行,而是提供單張照片或將多張照片並列的方式進行指認。然而,無論是採取照片或真人指認,依據美國的實證研究,有將近五成到七成的冤錯案件,都是指認錯誤所造成的。

指認之所以容易發生錯誤,除了源自於人的認知及記憶並不可靠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指認的過程非常容易受到暗示及誘導;而在暗示及誘導之後,如果指認人又受到偵查人員有意或無意的肯定訊息,甚至會進一步強化指認人的指認信心,並污染、影響或改變原來的記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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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如此,美國對於指認的研究,重心都在於如何建構避免暗示、誘導或不當影響的指認程序,例如應採用雙盲程序(也就是指認人及實施指認人員均不知被指認人中何人是犯罪嫌疑人)、依續出列指認(也就是一個看完後,再看下一個人,而不是一次並列指認)、程序上應由指認人先行描述特徵後,始得開始進行指認,且於實施指認前,應給予指認人實施指認人員也不知誰是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被指認人之中等訊息。我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在2018年8月10日修正後,也逐步採納上面所提到的程序設計,方向上尚值得肯定。

雖然程序上已逐步朝向避免暗示及誘導的方向前進,但暗示、誘導及污染證人記憶的情形仍然持續發生。因此,下個問題就是,如果偵查人員未依據法定指認程序進行指認時,該如何處理證人所為的指認。

我國最高法院對於指認程序發生瑕疵的多數看法,是認為指認程序雖然有瑕疵,但是仍然可以做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只是法院可以考量指認程序上的瑕疵對於證人的影響程度,並同時審酌其他證據後,判斷證人的指認到底可信或不可信。簡單說,有沒有遵守指認程序的要求,不過是法院考量證人指認是否可信的因素之一而已,指認程序的重要性似乎沒有那麼高,反正法院會判斷證人的說法值不值得相信。

但是,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指認的問題不單單只是證人的知覺或記憶是否正確而已,指認程序若有操作不當,甚至會造成記憶受污染或改變的情形,如此一來,恐使證人陷入錯誤而不自知,且證人在法庭上也會因為不自知錯誤,顯露出自信且真摯的內外在表現,進而影響交互詰問篩錯的功能。更嚴重的是,法官也會因為證人的自信及真摯表現,而影響其對於證人指認證述的判斷。這也正是冤錯案件中,有半數以上的成因,是來自錯誤指認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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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正因為指認程序有污染或改變證人記憶嚴重的副作用,對於指認程序就應該要嚴格的控管,一旦控管失敗,基於證人記憶已存在受污染及改變的高度可能,以及產生法官做出不正確判斷不當影響,證人所為的指認證述在法院進行審理之前,自始就應該受到排除,不得用以做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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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s://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