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針對南投縣政府辦理災修工程,涉有指定特定廠商承攬、收受廠商回扣、協助圍標、驗收放水等嫌疑,並有多位相關人員遭檢調收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30日表示,此案為機關人員與廠商沆瀣一氣,使公務人員蒙羞,「對於該等貪腐人員,應予以嚴懲」。
▼南投縣長李朝卿30日上午確定被收押禁見。(圖/東森新聞提供)

工程會也指出,如果地方政府辦理道路災修工程,認定符合採購法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應優先找具競爭力之優良廠商比價,並於施工時落實履約管理,驗收時覈實抽查驗核,確保工期及品質,則無違法之虞。
但公務員找比價對象時如有刻意指定期約給付回扣之廠商、協助特定廠商圍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時放水之貪腐行為,為法所不容,應予嚴懲。對於該等工程,工程會將派員實際查核品質,如有偷工減料情形,不惜要求打掉重做。
而工程會曾於101年5月14日與國內工程界公會、銀行界代表共同簽署「公共工程反貪腐宣言」,宣示工程界反貪腐及營造清廉環境的決心,更與法務部廉政署共同舉辦北、中、南、東4場「公共工程反貪腐座談會」,宣導政府採購現有之防止貪腐措施及廉政品管圈,並已納入「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中。
工程會強調,反貪腐是世界語言,101年3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之新版政府採購協定(GPA),已將廠商行賄行為,納入拒絕往來之適用情形:而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審查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修正草案,增訂「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以打擊貪腐,營造清廉的政府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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