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學校鐵皮屋暗槓5萬元 國中校長貪污罪判刑5年半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將貪污校長判刑5年半定讞。(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嘉義縣水上國中前校長陳瑩輝,2013年間在辦理學校風雨操場鐵皮屋拆除業務時,涉嫌侵占回收款5萬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將他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陳男將因此損失一半退休金,約57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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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瑩輝於2013年2月辦理水上國中風雨操場鐵皮屋拆除工程,當時回收鐵材變賣所得18萬元,扣除僱工工資,餘款13萬多元。但陳男要求回收商報價8萬5千元,必將侵占回收款5萬元,並將估價單轉交給總務處人員收執,呈報給縣政府。事隔月餘,檢察官與廉政署南區幹員發現後,前往學校、陳男住家搜索,陳男才在2天後將5萬元繳回學校帳戶。

檢方傳喚陳男時,他否認犯罪,辯稱錢一旦存入校庫,申請程序繁雜,所以保留其中5萬元做為該部分工程費用而未繳庫;而且他也認為自己在事後將5萬元繳回學校帳戶,並無貪污的主觀犯意。檢方不採信,仍對他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將陳男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件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定陳男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考量他擔任國中校長,身負國民教育健全發展與作育英才之重責,具有相當之社會地位,言行舉止為全校師生之表率,本應奉公守法;但竟利用經手保管款項之機會,從中侵占5萬元,損及國家公有財物。而且他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之態度,難認有悔意,因此仍處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而依照立法院2016年三讀通過的「葉世文條款」追繳貪官退休金的規定,將追繳陳男一半的退休金。依照陳男2014年65歲屆齡退休後,每個月最少可領8萬退休金,以我國男人餘命77歲計算,陳男將損失退休金57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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