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將鬆綁上路 律師憂公權力恐介入太多

▲▼財團法人的現在與未來研討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財團法人的現在與未來研討會。(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預計將在明年2月1日實施。新法對財團法人的成立、監督都採取更嚴厲管制手段,甚至可以政府預算回贈的方式,買回財團法人。律師劉昌坪就擔心,新法上路後,可能使公權力更多強制介入財團法人的事務,未來恐怕會引起更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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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財團法人」乃是《民法》中的概念,相對於由「人」所組成的「社團法人」(例如協進會、公司等),「財團法人」是以「財產」為中心而運作,一般是指基金會而言,設置與運作都以基金為基礎,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我國目前約有10萬餘個登記有案的財團法人,但卻無專門的法律規範財團法人,因此主管機關早在10餘年前就已經擬定專法,希望能對財團法人的目急與運作,做出明確規範。

而《財團法人法》終於在今年8月間三讀過關,明年2月1日實施。趕在新法實施前,國內頂尖律師事務所──理律法律事務所舉辦「財團法人的現在與未來」研討會,邀請前行政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長文、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文郁、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黃俊杰等人,共同討論《財團法人法》相關問題。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昌坪在報告時指出,登記有案的10萬餘個財團法人,在環保、勞工、居住正義、兒少保護、老人福利、兩性平權、移民政策、醫療衛生、文化藝術、消費者保護等重要公共議題上,積極扮演關鍵的角色,許多財團法人不僅長期和公部門「唱反調」,甚至對於政府推動的若干政策發揮「採煞車」的功能,與公權力具有某種程度的緊張關係。

劉昌坪解釋,所以本次立法中,政府對財團法人採取的管制手段,實更應嚴格檢驗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他舉例,本法將財團法人概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但即使是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且被主管機關認為有「加強監督」之必要,主管機關即可介入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的組織及事務運作,例如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取得相關資訊,甚至在一定條件下解除財團法人全體或部分董事,乃至於董事長之職務(參照「財團法人法」第6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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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認為,《財團法人法》中仍有許多缺憾,例如究竟何謂有「加強監督之必要」?尤其是許多財團法人可能在諸多公共議題上,是對於政府及官員嚴厲批判,甚至長期反對特定政策,因此和公權力是處於對立,甚至激烈對抗的立場。然而,「財團法人法」不僅並未清楚定義公權力得強制介入財團法人事務的「紅線」,法條中甚至欠缺基本的「例示性規定」,此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日後在適用上,勢必會引起諸多爭議。
 

▼律師劉昌坪擔心財團法人法上路後,公權力恐怕介入太多。(圖/記者吳銘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