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車變縣長公務車!消防局辯「專用指揮」...ETC打臉吞敗訴

▲美國一名男子在2013年時打死自己的5歲小孩,當地時間7/6法院做出判決,男子被判終身監禁。(示意圖/達志影像)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苗栗縣消防局敗訴,應補繳貨物稅與罰鍰共80萬餘元。(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苗栗縣消防局於2016年初購入一台價值200多萬元的消防救災車,未料該車卻在同年4月挪為縣長徐耀昌的座車。對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苗栗縣消防局補徵貨物稅並加計罰緩共80萬餘元。苗栗縣消防局提起行政訴訟並宣稱,該車是「供縣長專用救災指揮車」,沒有其他作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其說詞,判苗栗縣消防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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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2016年初,購入一台號稱「奢華旗艦」的進口車,並以「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的名義,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免徵貨物稅40萬4884元,而該車於卻在經過核定後,於隔日挪為縣長公務車,還將警報器與消防識別標誌全拆除。

苗栗縣消防局辯稱,該車是「供縣長專用救災指揮車」,依然可以支援一般例行性公務。另外,之所以會拆除警報器等,是因為警示燈固定架在行駛中有雜音,而消防標誌也遭到汙損,才會暫時卸除調整後再重新安裝與黏貼。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閱ETC紀錄發現,該車半年內通過苗栗縣境內935次,其他縣市更是高達1516次,可見該車並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而是縣長的公務車,與免貨物稅的要件「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不符,因此判苗栗縣消防局敗訴,同時應繳納80萬餘元,仍可上訴。

對此,苗栗縣消防局表示,縣長是一縣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如果依照法官的見解,當縣內有突發災害發生,那縣長是不是得先回到消防局,再換搭救災指揮車前往,這莫非不是多此一局?因此還會繼續上訴,並將情形反映給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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