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兆麟/台東報導
一名李姓民眾平日喜好杯中物,由於酒駕罰則較重,且曾酒駕多次遭警方送辦,竟異想天開認為電動車無法可管,酒後騎乘應該不會受罰,遂平日前往飲酒場合就騎乘電動車作為代步工具。日前李男飲酒後欲前往太平地區找朋友,行經台東市中興路因未開啟大燈,經台東警察分局利嘉派出所所長解寶慶,警員鄭又豪發現後趨前攔停勸導,對談中員警發現李男散發濃濃酒味,警方告知依法將對其實施酒測,李男當場質疑警方,並說電動車有處罰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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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當場告知電動車雖屬慢車,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也有相關罰則,且酒駕標準和機車一樣超過0.25mg/l將依公共危嫌移送,李男此時才恍然大悟,經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達0.29mg/l,當場被依涉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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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慢車 (腳踏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得處300到600元罰款;若拒絕酒駕測試者處1200元罰款,所以駕駛人就算騎腳踏車,只要酒測值超標都可以開罰,但不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