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的蔣姓男子和陳姓鄰居反目,蔣男把鄰居在門口噴殺蟲劑、搶相機的影片po在臉書,被鄰居控告侵犯肖像權求償26萬元,還要求登報道歉,但是告訴被駁回,法官認為不必!雖然民眾有肖像法保障,要看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被告po網是要保存證據,希望受公評,沒有違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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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因為搶相機拉扯互控傷害,各被判拘役40天、50天,得易科罰金,但是另一件官司又起,蔣姓男子將這段蒐證影片po在臉書被對方控告侵權,對方以蔣姓男子臉友1162人,求償26萬元,要求在三大報登報道歉,最近臉書個資保護備受關注,蔣姓男子po網侵犯權嗎?法官判決駁回告訴。
蔣先生表示,「他在公共場所搶人家照相機犯罪行為下,他有什麼肖像權可言,犯罪行為還要求肖像權,這樣是保護好人,還是保護壞人?」
法官認為肖像法要從被害人是否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綜合考量,法官認為被告po網目的,希望事件受到公評還有保存證據,沒有商業行為或其他用途,原告的控訴不成立。(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