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愛人變恐怖情人! 法界籲自保別拍裸露照片、影片

▲恐怖情人,跟蹤,追求,交往,情人,曖昧,愛情。(圖/翻攝自pixabay)

▲恐怖情人防不勝防,檢察官呼籲民眾自保。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恐怖情人的案件層出不窮,情節輕微者散佈性愛照片、恐嚇,嚴重者則是毀容、殺人、分屍等等恐怖行為。檢察官提醒民眾,現代社會因網路發達的關係,讓恐怖情人的行為更加恐怖,因此呼籲民眾自保,不要輕易將裸露照片交給配偶或親蜜愛人,更不要合拍性愛影片,以免自己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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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指出,現代社會因為網路發達,資訊容易取得,凡事講究速成,透過網路或社群,人們可以很輕易的發展一段戀情,但當愛已成往事激情不再而走上分手一途時,人們處理分手的手段及情緒,經常失去了理性及同理心,取而代之是報復與毀滅,於是乎衍生了許多社會事件,「恐怖情人」也就越來越多。

柯博齡點出恐怖情人最容易觸犯的一些刑責,第一,行為人所持有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如果是以偷拍之方式取得,就偷拍之行為,依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規定,將被科以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秘密罪刑責。

第二,持有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後加以散布,不管裸照或性愛影片是偷拍或得對方同意而取得,如所散布者有猥褻之內容,即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但若所散布者係偷拍而取得之裸照或性愛影片,不論該內容是否猥褻?只要有散布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竊錄內容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考量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裸照或性愛影片,因涉及自然人之特徵、性生活及社會生活等直接或間接方式可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係屬個人資料。故上開取得對方裸照或性愛影片之行為,不論是偷拍或得對方同意而取得,均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取得後加以散布,則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然依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了有該條項所列之各款情形,一般人對於有關「性生活」之個人資料,不得加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如果為了報復而散布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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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除上開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上係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行為人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填補所受損害,此金額視情節輕重而異,惟實務上高達6或7位數字之賠償金額均屬常見。

柯博齡最後提醒民眾,即便在熱戀之中愛情再為濃烈,也不要輕易將自身之裸露照片交予配偶或親蜜愛人,更不要合拍所謂的性愛影片,因為一旦愛情沒了,戀情淡了,分手亂了,理智斷了,照片傳了,後悔慢了,受傷的還是自己。而除了刑責外,之後的民事責任也很沉重。想想一個衝動的報復行為,賠上的是入監服刑之人生污點,以及相當於一般受薪階級一年或好幾年收入之賠償,毀了對方也毀了自己,兩敗俱傷,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