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54歲男子陳建國2013年遭控在板橋偷竊全家超商遊戲點數卡,他雖然曾提出同一時間他在200公尺外的統一超商只差了3秒的購物發票當作證據,期待自己無罪,但依然被檢方認定涉案起訴,最後選擇自殺身亡。監察院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提案,彈劾當時負責偵辦的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員警粘峻碩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詹騏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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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高鳳仙、高涌誠8日召開彈劾記者會,並同步播放聲稱遭竊的全家便利超商監視器畫面與陳建國強調自己實際購物的統一超商監視器,高鳳仙說,兩間便利商店被拍到的人髮色不同、鴨舌帽樣式不同、走路姿勢也不同,而檢方後續提出的資料畫面也無法證明是否陳建國有偷竊後丟棄物品,認為陳建國的不在場資料很堅實就是那張發票。
陳建國家屬雖然有提出國賠,但並未勝訴。高鳳仙對此非常感慨,她說警方在調查時,應該要有利被告、不利被告的證據都要一併提出,但警方卻未這樣做,她並質疑依監視器畫面,兩人根本髮色不同、鴨舌帽樣式不同、走路姿勢不同,這樣警方還說盡調查之能事?她也遺憾檢察官只問一次就結案,因為這樣可能造成民眾被送到法院一二三審的折磨,甚至是一輩子的傷痛,「老百姓在法庭的弱勢可以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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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則說,他不見得認同檢方說法,因為檢警調查應該要是最嚴謹,但警方當初就只用密錄器翻攝超商的監視器畫面,最後結果就是一個人的人命,他說警察可能認為只要蒐集證據,後面有檢察官會把關,檢察官又認為有沒有罪是法官的事,證據只要達到50%的起訴門檻就可以,這樣的文化是應該被提醒的。
高涌誠也說,他相信此案檢察官是優秀檢察官,但監察院就是做該做的事情,後續裁量要交給職務法庭去裁量,而且這個案子至今沒有任何人被懲處,年輕警員也沒有受任何懲處,加上懲處期間是3年,而這個案子已經5年,若是監察院不彈劾,這名警員就不會受任何懲處,這也是當初兩人考量提彈劾案的原因。
詹騏瑋則是被指出任職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雖據被害人指認陳建國為竊嫌,惟實務上不乏被害人因記憶等因素而發生指認錯誤之案例,況本案告訴人並非當場查獲竊盜,而係事後依憑店內監視畫面及回憶,有指認錯誤之風險,且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故仍應詳查其他犯罪事證。經查,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陳建國涉嫌犯罪,竟於訊問時聲稱嫌犯看起來就是陳建國,並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引發陳建國及其家屬質疑偏頗不公,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且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陳建國自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核有明確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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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及高涌誠強調,員警粘峻碩未能嚴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00條,以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第111點、第177點第2項末段等相關規定,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檢察官詹騏瑋未詳加檢視或漠視有利陳建國之事實,逕以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明顯違反檢察官職務規範,構成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及第7款明定應予懲戒事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所以提案彈劾。全案將分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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