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得好!中低所得者獲稅改照顧 財政部:減稅利益達69%

▲稅,繳稅,金錢(圖/視覺中國CFP)

▲財政部表示,稅改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4大目標。(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日前媒體質疑,稅改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還有股利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有減稅利益集中高所得者情形。對此財政部澄清,本次稅改高所得者與中低所得者減稅利益分配比例分別為31%與69%,加上必須營造「投資台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所以才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與最高稅率45%,並適度調高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17%提高3個百分點到20%、針對中小企業訂立3年緩衝期。

財政部表示,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稅改於今(2018)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大幅調高4項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減稅利益相當高。以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而言,可享有高達388億元之減稅利益,逾542萬申報戶受益,三讀後的60日內總統公布後,稅改正式方案將從今年1月1日施行、明年5月申報適用之。

稅改宗旨在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4大目標下,並期許同時營造「投資台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的租稅環境,解決台灣經濟發展亟需的「資本」、「人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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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4大目標,財政部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3%,也提高外資股利所得稅負所增加的稅收及國庫挹注稅收198億元,用於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5%、調降未分配盈餘稅稅率5%、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所稅及調高4項扣除額。前述稅收增加主要來自股利所得者,包括增加營所稅、取消可扣抵稅額、增加外資股東稅負。

而減稅利益部分,財政部強調,除了用在減輕股利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同時合理分配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其獲配之減稅利益高達388億元。

稅改綜所稅稅率由45%調降為40%,一體適用於所有類別所得。財政部表示,有望解決近年來台灣人才外流及國際人才競爭激烈的挑戰。稅改後,適用40%稅率的民眾股利所得的有效稅率將減輕為31%;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後,企業主要投資人的股利所得有效稅率將由31%降為28%,但也喪失現制下原可享有的可扣抵稅額8.5%且須負擔營所稅稅率調增3%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兩階段總稅負為42.4%,仍高於其他所得如薪資所得適用的最高稅率40%,等於在建構優質投資所得稅環境下,同時兼顧租稅公平。

對於外界的質疑,財政部澄清,高所得者適用稅率高、應納稅額高、減稅金額自然較高,以單一納稅義務人稅額減少金額分析,將產生偏頗,故於分析稅改減稅利益時,宜以稅額減少幅度進行比較分析。稅改將所得稅負重行分配後,高所得者與中低所得者減稅利益分配比例分別為31%與69%。稅改後,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減稅利益高達100%,因此並無外界所提減稅利益集中高所得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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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也說明,自2018年1月1日起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可進一步縮小內、外資稅負差距,有效減少藉假外資避稅誘因,維護誠實投資人之權益。外資投資之我國營利事業盈餘如保留不分配,營利事業階段之營所稅稅負由25.3%降低為24%。且調整後與其他國家如韓國(22%)、德國(26.375%)、美國(30%)相較,仍具國際競爭力,又外資如為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之居住者,得適用該協定所定股利上限稅率,權益不受影響。

▼稅改將所得稅負重行分配後,高所得者與中低所得者減稅利益分配比例分別為31%與69%。(圖/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