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有人數優勢卻仍為權力劣勢

▲法官,國民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國民法官制度草案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職法官一同判案,看似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與量刑多寡的國民法官,卻可能受到專職法官的指導。(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院日前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算是為國民法官制度之建立邁入新的里程碑。而因合議庭的組成,乃是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職法官一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多少,在平民人數多過法官下,似能實踐司法民主化的精神。但果真如此?

根據司法院規劃,針對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必須由3位專職法官與6位由平民選出的國民法官,共同組合議庭為審理。而國民法官不僅與3位法官同列,於審判過程中,更可直接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或被害人。而於言詞辯論後,進入評議程序,國民法官亦與專職法官同有決定犯罪與否與量刑之權力。若比之於陪審制度,陪審員僅能為有罪與否的判斷,而不能參與量刑,國民法官似乎有較大的權力,似更接近司法民主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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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若進一步觀察草案內容,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裡,檢察官起訴時,不允許將相關卷證併送法院,此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張)主義,目的當然在防止法官的未審先判。但於未來,此制度若僅適用於國民參審而不適用於其他案件,就必產生一國兩制之疑義。其次,根據草案內容,國民法官不能參與正式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這雖然是防止偏見所必然,但因此階段,仍是由合議庭的受命法官所主持,則其是否可能產生預斷、是否因此擁有先行瞭解案情之優勢,就易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認知的不對等。

而於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形式上雖有與法官相同之權力,但在遇有證據能否提出於法庭或證據調查必要性與否之爭議時,其決定就完全專屬於3位專職法官。雖然,審判長仍可裁准國民法官在場聽取,卻更像是種恩賜,致形成決定權力的不對等,也易有國民法官只能看到經篩選的證據之危險。

至於來到了評議階段,根據草案內容,認定被告有罪,必須採取三分之二,即至少6票的多數決,否則皆須以無罪為終;而於量刑評議,則採過半數決,凡此設計,看似票票等值,實則不然。因此多數決裡,至少要有一票是專職法官所投,才符合此等門檻,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被稀釋。這雖是在防止國民法官的爆衝所為的攔阻機制,卻又形成評決權的不對等。

也因此,看似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與量刑多寡的國民法官,卻於草案內容裡,處處受到專職法官的箝制。這也代表,具有法律與資訊優勢的法官就有可能隨時介入與指導國民法官,該如何判斷、如何判決,就可能造成國民法官於人數占優勢、權力卻處劣勢的窘境。凡此種種,到底是在落實司法民主化,抑或與觀審制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恐皆有待縝密性的思考與開放性的討論來達成共識,而非可由司法院所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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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