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台南高分檢署「核無不當」認證

▲陳姓補教師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台南高分檢署審核後認無不當。(圖/記者林悅攝)

▲陳姓補教師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台南高分檢署審核後認無不當。(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有關台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補教名師陳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並提起再議案,台南高分署審核後,認確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罪嫌,故原處分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台南高分檢署新聞發言人范文豪主任檢察官指出,台南地檢署就陳姓被告涉犯刑法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而致被害人羞憤自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嫌處以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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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原檢察官於偵辦期間,傳訊被告、證人(含醫師、高中老師、高中同班同學、補習班同學、大學好友、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閨蜜、諮商心理師、基金會律師與社工、作家好友、陳姓被告妻、林女父親友人、林女前男友、林女父母與夫),扣押陳的行動電話,並依職權調閱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心理諮商摘要報告、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IP紀錄、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等相關卷證及證人所提供之林女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等,予以分析比對結果,以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前揭強制性交等罪嫌,認罪嫌不足,因為處分不起訴,並依職權送台南高分檢再議。

台南高分檢署就上開卷證資料逐一審核,認確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前揭強制性交等罪嫌,故原處分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核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