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出遭網友留「拿錢給女友墮胎」 星光幫劉明峰怒提告


▲星光幫劉明峰去年因演戲重返演藝圈。(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30歲創作歌手劉明峰自2007年參加第一屆《超級星光大道》獲第5名,星途備受矚目,沒想到接連爆出對前女友動粗、讓16歲少女墮胎等負面新聞,慘遭經紀公司冷凍,去年7月靠演戲重返演藝圈,媒體也報導其生涯及近況發展。不過,一名詹姓男網友卻在報導底下留「拿錢給女友墮胎」等言論,劉發現後氣得告詹男。士林地檢署偵結,今將被告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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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峰去年7月重返演藝圈,媒體紛紛報導其生涯及演藝經歷近況發展,但一名曾姓男網友在底下留言「每個月11萬,寄2萬回家,一餐70一天210乘以31等於6510,還有83490去哪邊了?」而詹姓被告則回覆「拿錢給女友墮胎」等字句;同年12月間劉明峰瀏覽網頁時,發現該言論氣得提告。詹男供稱,他是從新聞媒體得知劉會對前女友動粗、墮胎等行為,才會留言,並非空口無憑。

檢方偵查,NOWnews於2008年6月11日刊載標題「劉OO搞上未成年?16歲少女自爆為他墮胎」,其他媒體也分別報導「星光幫劉OO打人還讓未成年少女墮胎」等新聞,足認告訴人多年來經多家媒體報導其讓少女懷孕墮胎之事實;又告訴人陳稱,他曾向媒體澄清相關負面新聞,但至今未得到報導上的平反,顯見告訴人自負面報導後,長年未透過媒體對外澄清,而被告應是認為告訴人讓未成年少女懷孕後墮胎,至少應做到提供金錢墮胎之程度,實難認有何誹謗之言論。

檢方認為,劉明峰為公眾人物,行為舉止應符合社會公益,屬可受公評事項之範疇,本件告訴人即使未有使他人懷孕墮胎之行為,但被告及社會大眾均已誤認告訴人確有開行為,且被告的回覆內容亦難謂出於負面評價,縱使其文字讓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也不能與誹謗罪相繩,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