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新規!持致命武器攻擊、危害性命 未來警能逕行開槍

▲警政署研議明確的用槍規範。(圖/資料照/記者柳名耕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海山分局的員警張家逢執勤遭砍傷、桃園市警員葉驥因追通緝犯使用警槍遭判刑,警政署研擬修訂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已於4日頒行,正式函文各單位,署長陳國恩今天也在臉書談到此事,未來即將使用修訂的槍械規範,如果對方持有致命性武器拒捕脫逃、或是意圖奪取配槍或其他會造成傷亡的裝備時,就可以逕行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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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逢執勤遭砍傷、葉驥追通緝犯開槍遭判刑、桃園夜市女童遭毒犯輾斃,當時警方持槍及警棍狂敲,開不開槍都引起討論,警政署一直要研擬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陳國恩提到,「署頒『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4日已正式函文各單位,針對各該用槍情況,提供客觀合理的適法判斷基準;用槍現場應即時處置作為,也包含同仁用槍致人傷亡後,警察機關應協助同仁。」

目前警械條例第5條規範的用槍時機,包含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時等,警察人員才能開槍,而未來新的規範,除了判斷對象是否有吸毒、暴力行為、拿武器,自身或他人受攻擊可拔槍、何時鳴槍外,以下幾點狀況將可逕行開槍。

逕行開槍的標準包括,對方持有致命性武器拒捕脫逃或傷害他人、意圖奪取配槍或其他會造成傷亡的裝備、危害員警或他人生命安全等,陳國恩也提到,希望透過這些條列式的標準,「大家能夠支持所有警察勇於執法,依法捍衛社會治安。」

對此,有人覺得「終於有規定可循很感動!」但也有人覺得,「只有署頒布沒有用,還是要立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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