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三全裸待浴室 人夫辯「上大號」一審信了二審打臉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已婚林姓男子與梁姓女子有染,林妻僱徵信社抓姦,發現2人全裸待在浴室,林辯稱他是上大號,一審判決無罪;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上大號幹嘛脫光?認定2人有姦情,改判林、梁各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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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99年與林姓妻子結婚,梁女明知林男已婚,於102年4、5月和對方發生關係;後來林妻發現丈夫購買保險套的發票,確信老公有外遇。

同年5月30日凌晨2時30分許,林妻會同徵信社人員發現丈夫進入梁女租屋處,並在門外聽到2人嘿咻時的聲響,便撞門進入,當時林、梁2人在浴室內且全身赤裸,垃圾桶則有使用過的保險套及衛生紙。

判決表示,林、梁曾於102年4月20日以手機互傳下列簡訊對話內容:「我很開心著火了!雖然我超緊張的……不過感覺很真實也很幸福!」、「是ㄚ,終於著火了,我知道你超緊張,我也是,下次會更好,ㄏㄏ~」,而林男當天稍早購買保險套,與2人談論首次「著火」時間相隔不到2小時,法官認為已非單純巧合所能解釋。

另外,對於5月30日當天的情況,林男辯稱當時因肚子不舒服正準備上大號,因浴室潮濕,所以脫光衣服進去,梁女則是剛好洗完澡要出來;法官認為,肚子痛急著上廁所僅須脫去褲子即可,就算浴室地板潮濕積水,也不致沾染上衣,何須脫去全身衣物?林男的說法有違常情,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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