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課綱/警逮3記者侵新聞自由?法律教授李茂生這樣看

▲反課綱學生日前包圖教育部。(圖/記者陳明仁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反課綱學生夜闖教育部,最終有33人遭警方逮捕,其中包含3名記者,引發各界爭論;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25日在臉書發表論述,指出「事情是這般複雜」,不應該以一句新聞自由,就合理化記者的行徑,更不應一句依法行事,就輕忽警方的違法可能性。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李茂生昨日在臉書發文,以記者衝進教育部長辦公室為前提展開論述。他指出,部長辦公室不是公開的場所,特別在夜間,應屬侵入住居罪中所謂的建築物,「不論記者的目的、動機為何,其行為顯然已經構成要件該當。」

►►►關注2016,邀請讀者加入《ETtoday筋斗雲》粉絲團。

李茂生說,對於行為是否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而得阻卻違法,應考量目的(行為傾向)、手段與均衡等三項事務;就行為傾向而言,記者的行為客觀上是為了報導,所以應該是符合這項要求,但「手段上就有點問題了」,未得到對建築物有管理權限之人同意就進入採訪,是不是為了達成目的所必須採取的行為?「如果無限上綱採訪的目的或人民知的權利,則縱或是總統辦公室的情形也應該被允許?國防部呢?監獄呢?可不可以為了理解某家庭內正在發生的家暴情事,遂強行進入該家庭內進行採訪?」

李茂生接著指出,本次事件牽涉到的利益衝突,表面上一方是人民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隱私或建築物掌控權,「但實質上卻是牽涉到人民對於教育內容的意見表達、教育官僚的行政運作等更為高檔的利益,非常難以判斷」,確實難以要求警方即刻做出妥當的決定,而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可靜待司法認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他也說,警方接收到建築物管理權限者的要求後,將現行犯逮捕一事,應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違法,但前提是警察執法時所採取的手段是合宜的,例如控制人身、理解身分並予以登記後即達成目的時,其後的人身拘束或其他行動自由的剝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合於法令的行為,但是早已逾越了必要手段的許可範疇。►►►看更多反課綱學生包圍教育部畫面。

▼李茂生針對反課綱3記者遭逮展開論述。(圖/翻攝自李茂生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