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掃越貪嗎?

吳景欽

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爆發貪瀆弊端,並於副縣長辦公室搜得上千萬的賄款,膽大行徑令人咋舌。讓人感嘆的是,目前明明設有種種的防貪機制,對貪污犯也採取重刑,但貪瀆案卻是一再重演,致暴露出我國反貪的問題與盲點。

嚇阻貪污,如從最簡單的犯罪經濟學觀點,即是須使犯罪成本遠遠高過犯罪利得,而為了增加犯罪成本,自然就得採取重刑政策。也因此,在我國的貪污治罪條例裡,法定刑就動輒以五年有期徒刑為起跳,若屬於不違背職務的受賄罪、收取回扣或藉勢勒索等罪,甚至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惟此等的重刑要產生效果,卻是以高的訴追與定罪率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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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以目前防止貪瀆不法的機制,如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而言,在無法對每位公務員為稽查的情況下,是否誠實申報就只能委之於公務員的良心,此制度也就僅具有宣示作用。再就廉政署配置於各行政機關的政風機構來說,由於其不具有司法警察之身份,再加以寄人籬下之故,一旦為貪瀆調查,即可能受到所屬機關的箝制與干擾,甚至是報復,若不儘速明確政風人員的定位與職權,其將繼續面臨此等的困境,致難發揮察覺不法於先的功能。

此外,由於貪污乃屬集體性的犯罪,如此次八德案,是否僅由一位副縣長即能隻手遮天,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故廉政署若不下定決心,全面徹查所有合宜住宅,甚至是遠雄集團所得標的公共工程案,而從根清除貪腐的結構與溫床,致只為有限度的訴追,不僅廉政署的招牌難以擦亮,也難避免僥倖心理的產生。

更值關注的是,就算公務員收受利益之事實已經明確且遭起訴,是否能被定罪,亦會出現變數。這是因,對於收受利益與職務行為間的對價性認定,於現行司法實務,仍未能畫出一條清楚的界線,此等案件就可能因法官不同,致使被告在有罪、無罪間擺盪,則原本欲藉由重刑來嚇阻貪污的效果,肯定也會逐步減弱,甚至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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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算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能否判處重刑,卻又得劃上問號。因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只要在犯罪後自首或自白,並繳回不法利得,即須為減刑或免刑,如此不分貪污程度的高低,即一律給予刑罰之減免,實有違公平。又由於貪瀆犯罪乃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致往往得依賴行賄者的合作,以來吐露公務員的不法情事,所以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才規定,其若能自首或自白,即得為減刑或免刑。惟如此的刑罰優待,不僅難以杜絕送紅包之文化,更無法防止行賄者為獲得解脫致胡亂咬人之情況,若司法者不察,就難避免濫訴與誤判的發生。

重罪與重罰,只是防制貪污最後且是治標的手段,若以之為最優先,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就必陷入越掃越貪的困境。唯有提高行政的效率、減少主管機關恣意裁量的空間、加強對公共工程招標的他律監督,並將堅守法律的信念與精神內化於公務員心中,才是治本之道。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