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掀「查水表條款」通過4大後果:所有人都能被叫去問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陸方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具體回應及作為」專題報告,要求相關單位到會進行報告。圖為民進黨籍立委黃捷。(圖/記者湯興漢攝)

▲黃捷在臉書曝光「查水表條款」通過的4大後果。(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立法院21日續審由藍白2黨提出的國會擴權法案,針對賦予立法院對重大事項調查權與調閱權的45至48條,在21日晚間完成二讀程序。對此,民進黨立委黃捷21日表示,藍白2黨提議的47、48條「查水表條款剛剛過了」,未來從政府人員到一般老百姓都可能被迫交出隱私,造成4大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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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黃捷21日深夜11點多在臉書表示,不幸的,藍白47、48條查水表條款剛剛過了,請大家告訴大家,藍白立委通過的惡法,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可能造成「嚴重國安洩密風險」、「迫害公務人員」、「窺探商業機密」、「侵害人民隱私」等4大嚴重後果。

她說,未來「任何人」都可能被叫到立法院問話,若不提供資料,藍白立委就可能罰錢,而且按次處罰、一次最高10萬,還可已連續開罰,直到當事人交出資料或機密為止。

▼黃捷臉書全文。(圖/翻攝自臉書/黃捷)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藍白版本國會改革法案中的第47條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 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 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 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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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48條二讀條文規定,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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