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中幼兒園老師「剪刀嚇童」園方竟滅證!市府將開罰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里區某幼兒園被爆老師持剪刀恐嚇幼童,且該園有20名學生遭受不同程度霸凌恐嚇。台中市政府稍早指出,19日教育局前往該園調查,發現園方將17日以前監視器格式化,稱「操作不良」,明顯是規避查緝,將依幼照法開罰6萬至30萬元。若老師恐嚇屬實,將視情節懲處,最嚴重將要求該園停辦、撤照。

▲台中市大里一間幼兒園被爆老師持剪刀恐嚇幼童,教育局證實,園方將本月17日以前監視器格式化,明顯是規避查緝,將開罰。(圖/記者許權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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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教育局指出,18日傍晚接獲檢舉該園疑有體罰及言語霸凌幼生,造成幼生恐懼不敢上學。家長及議員19日至幼兒園索取監視器影像,園方卻聲稱操作不當造成影像不見無法讀取,教育局立即到園調查,園方表示是操作不良導致監視影像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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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老師拿利刃在幼童臉前揮舞。(圖/台中市議員江和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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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表示,針對該名教保員持剪刀恐嚇幼童一案,市府認為有隱匿相關影片嫌疑,將依規定處理,成立調查小組到學校進行調查,待結果出爐,由鑑定委員會來判斷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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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蔣偉民表示,若調查屬實,將會針對教保人員處以罰款,如果情形嚴重可處以停聘1年到4年不等。此外,針對園所負責人也得依照相關罰則,處以園所減招、停招以及撤銷立案的處分,目前全案調查中。

教育局說明,若行為人有違反教保條例第33條第1項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依其情節輕重,輕者裁罰6千至6萬、重者裁罰6萬至60萬元,並審議其行為是否有管制1到4年或終身不得於教保機構服務之必要;教保機構也依該條例第46條規定裁罰6千至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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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該園將17日事發以前監視影像格式化、明顯規避稽查部分,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規定,教育局將以規避檢查處負責人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以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幼兒園未依規通報,也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4條第2項裁罰3至15萬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