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案調查違程序、錯失停聘時機且態度消極 監院糾正台中市教育局

▲台中房思琪案再出現第4名受害者,當事老師反擊:沒證據就提告。(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房思琪案受害者多。(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台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去年被爆長年性騷、性侵女學生,被踢爆後更多次騷擾被害者,監察院日前通過彈劾案。而監委調查發現,台中市教育局調查期間不但不符程序,錯失停職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未就受害者提出可能潛在被害人納入清查範圍,致清查結果受限,無法釐清受害人數,監察院通過監委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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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自1993年至2006年間任教國中時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另對D生性騷擾情節重大。其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日前遭到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指出,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黃紀生之停職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停職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時,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不符規定。

監委指出,性平會某委員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被害學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以及函送調查報告書給黃校長陳述意見,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亦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裁罰及公告姓名,處理不當。另有關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等情事,該局均未詳查且態度消極,提案糾正。

二位監委表示,2023年性平法修法前固然無校長停職規定,但依據教育部2018年函釋,地方政府認有必要命校長暫離校園,可由權責單位提請性平會討論執行相關必要處置。而黃紀生2022年4月提出申請退休,台中市政府同年5月召開性平會決議「經評估雙方當事人接觸機率甚微,同意疑似行為人校長無須暫時離開校園現場或停止校長職務。」

監委指出,台中市政府調查中知悉黃校長持續不斷騷擾被害人,並2度函請他「在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不得違誤」未果,與2022年5月5日性平會決議有違,卻未再度召開性平會討論是否將行為人停職,顯不符校長停職停聘靜候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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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指出,黃校長同年8月1日回任教師,台中市政府未立即處理停聘靜候調查,反而同意其留職停薪,遲至8月31日才函甲國中,請學校依教師法第22條規定召開教評會審議行為人停聘事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對行為人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

二位監委表示,台中市政府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未有行為時學校、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參與調查,不符2022年性平法第30條及防治準則第11條之規定。另身兼台中市政府性平會委員之丁大學羅姓教授,與A生曾經是師生關係,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被害學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

另外,台中市政府於2022年9月2日函送A生案件調查報告書予行為人,命其在9月7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明顯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且本件黃校長尚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情事,也未見臺中市政府對黃校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及公告,加害人也長期在校外違法收費補習,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未積極處理行為人長期違法兼差補習,亦有欠當。

本案性平案件調查期間,台中市政府接獲黃校長涉及其他性平案件調查申請,依規定應交由性平會處理並議決調查方式,教育部並曾於3度發文要求市府主責管轄本案,惟台中市政府對於後案,未採教育部函釋亦未交由性平會討論,逕以另函轉請國中處理而非併案調查。

事發後,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設立檢舉專線、普發調查信予行為人任教期間之班級學生及教師,期能發掘潛在被害人,惟普查問卷回收不佳、數據不清,且未就A生提出的多名可能潛在被害人納入清查範圍,致清查結果受限,無法釐清受害人數,將促請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後續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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