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任夢碎!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理由曝 落選頭也無法遞補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現身選委會抽籤。(圖/記者唐詠絮攝)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連任夢碎。(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20年前擔任鎮代會副主席犯貪污案獲判免刑,去年競選連任卻被中選會認定失去參選資格,經緊急聲請假處分,獲准參選連任成功,卻遭落選頭候選人歐陽蓁珠提告當選無效,一審認為免刑仍屬有罪,昨(17)日二審駁回定讞,縣選委會表示,後續由內政部進行解職,無須遞補理由曝光。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洪本成於1999、2000年擔任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曾因向包商收取回扣53萬餘元,涉嫌貪瀆,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洪在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因此被判決免刑確定。

洪本成去年當選彰化縣議員後,落選頭前議員歐陽蓁珠向法院提告洪當選無效。一審彰化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洪本成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經法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雖因其於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被告,且繳交犯罪所得,依法律規定判決「免刑」,仍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要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也沒有候選人資格,因此判決洪本成當選無效。

今天彰化縣選委會說明,判洪本成當選無效,他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刑事免刑仍屬有罪,判決當選無效定讞,依地方制度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資格出問題只有解職職權或職務問題,沒有遞補,該選區將有1席議員懸缺。

彰化縣選委會強調,依據判決內容,洪本成非涉及選罷法涉犯第97條、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第102條等行賄情節或涉及違反刑法第146條相關情節,就不適用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就無須辦理遞補,後續就是依照選罷法第122條規定,將由內政部進行解職。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