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長非護理之家負責人」 護理之家協會理事長籲政府重視

▲護理長非護理之家負責人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指出,護理長非護理之家負責人。(圖/協會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台灣面對高齡少子化現象,在全球護理人力短缺之際,台灣護理之家協會理事長周矢綾出席第四屆台北國際照顧博覽會時表示,目前護理之家的業務負責人,在法律上被視為經營負責人代表,然而實際上,大部分業務負責人並非出資經營者,因此缺乏實質經營決策權,也衍生多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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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矢綾目前也是國際獅子會300B3區第一副總監,平時熱心地方公益,關懷老人長照等相關議題。她說,護理長非護理之家負責人的現象,帶來了多重問題,包括:法律責任問題:業務負責人往往要承擔照護糾紛和意外事件的民刑事責任,但衛生福利部卻缺乏對護理之家經營者的相關資料,只能依賴警調單位的協助。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理事長周矢綾。(圖/協會提供)

勞工權益問題:被聘業務負責人不受就業保險法保障,缺乏退休金、生育津貼等相關勞保給付,容易產生糾紛,還有經營管理問題:業務負責人在無能力或不善盡管理責任時,未能提出辭呈,反而要求高額補償等等,這對護理之家的永續及經營帶來嚴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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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和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會中呼籲衛福部盡快修改護理人員法第17條和第19條,將護理之家的業務負責人要求與老人福利機構和長照機構一致,由申請人即出資經營者,聘用資深護理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僅負責管理照護相關工作,以減少業務負責人與被聘業務負責人之間的糾紛,提升護理之家的照護品質。

另外,對於安置個案,政府應重視這個問題。許多住宿式長照機構每天都接到社會局社工的電話,尋求床位,但床位不足。政府應優先調高公費安置的補助費用,以應對這一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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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個案費用不足問題:面對通脹和物價上漲,政府的安置個案費用在護理之家和老人福利機構方面仍然維持不變,僅為2萬2千元,與實際需求相去甚遠。護理之家需要支付伙食、生活耗材、醫療耗材、水電費等費用,這使得目前的費用補助難以滿足實際需求。

政府提供的費用無法支應機構提供良好的照顧品質,衛福部希望台灣長照能讓民眾「找得到」、「用得到」、「看得到」,但現在大部分的需要被照顧民眾是「找得到」、「用得到」,卻用不到,這個問題亟需被重視。2023第四屆台北國際照顧博覽會7日舉行,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潘政聰、台灣護理之家協會理事長周矢綾聯合召開記者會,敦促政府關注兩個重要議題,涉及護理之家業務負責人和安置個案費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