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師傅開警車進廠卻闖紅燈撞人 警局遭索賠逾500萬結果大逆轉

▲▼ 北投警車撞人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李姓修車師傅開警車進廠維修,途中闖紅燈撞傷騎機車的婦人。(資料照/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2019年將1輛警車送修,李姓修車師傅前來取車開回維修廠途中,闖紅燈撞傷1位騎機車的陳姓婦人,生日與警察節同1天的陳婦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一審指警方任由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應負僱用人責任,判台北市警局連帶賠償陳婦578萬餘元,上訴後,北院二審認定台北市警局在本案毫無故意或過失責任,僅判李男與維修廠須連帶賠償陳婦529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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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雖改判台北市警局免賠,但理由並非警方完全沒責任,而是陳婦可能告錯對象。法官認為,本案警車由北投警分局管理使用、北投分局和僱用李男的維修廠簽訂公務車輛修護契約,事發當天也由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人員將警車交給李男開回維修廠,台北市警局在本案沒參與「交付警車給李男駕駛」行為,跟李男毫無選任指揮監督的關係。

法官指出,陳婦本案是以僱用人連帶責任為依據提告索賠,而不是依《國家賠償法》要求台北市警局賠償部屬所造成的損害,則北投分局本案將警車交給修車師傅開走、沒堅持以拖吊車運送或派警務人員開去維修的舉動,若真違反警政署相關規定而有疏失,也應由北投分局負責,而不是轉嫁台北市警局承擔。

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5日,當時60多歲的李男在上午11點多,到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開走1輛警用巡邏車,要返回位於濱江街的維修廠做保養與檢修,當天中午12點多快抵達時,李男貪快闖紅燈,攔腰撞上騎機車綠燈剛起步的40多歲陳姓婦人。

陳婦重撞警車前擋風玻璃,身體多處骨折外加顱內出血,送醫一度危急,幸好保住一命,警車闖紅燈肇事令人側目,不料開車的竟是修車師傅,更引發議論,巧合的是,陳婦生日與警察節同1天。李男向警員自首肇事並通過酒測,先賠償陳婦15萬元表達和解誠意,刑案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緩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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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修車師傅開警車進廠維修,途中闖紅燈撞傷騎機車的婦人,台北市警局挨告須連帶賠償,結果大逆轉。(資料照/記者黃宥寧翻攝)

事發前在物流公司擔任主任職的陳婦,主張本案因傷無法工作18個月,其中1年5個月需專人看護,經鑑定減損勞動能力58%,且傷後10個月進出醫院高達108次,飽受精神痛苦,情緒容易起伏發怒,據此向李男求償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薪資損失與慰撫金共586萬餘元。

陳婦並控告台北市警局跟僱用李男的維修廠應連帶賠償,理由是警方違反警車應由公務司機或警務人員駕駛的規定,便宜行事讓李男開走,等於僱用李男服勞務卻沒落實監督。台北市警局抗辯自己只是警車所有權人,不是李男的僱用人,是維修廠沒依契約用拖吊車運送警車進廠。維修廠則強調已善盡選任監督李男的義務,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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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認定本案警方違反警政署制定的《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任由李男開走警車進廠保養檢修,等於僱用李男服勞務,卻在執行職務期間肇事,台北市警局跟維修廠都沒落實監督管理李男的責任,扣除李男已賠與陳婦已領強制險理賠,判決李男與維修廠應再連帶賠償陳婦57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