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貪污再加重改判8年6月 妻子不捨幫提上訴仍遭駁回確定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利用職務詐領特別費,桃園地院5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重刑。(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葉世文貪污再遭判刑。(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犯下多起貪污案件,遭判刑14年定讞,已於2019年發監執行。但他2008年到2013年間,因不實請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12萬餘元,高院去年更一審再加重判刑8年6月。葉妻不捨丈夫遭加重判刑,為他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審理後,5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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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職體系多年的葉世文(75歲),在爆發貪污案件後震驚社會,經過檢方調查認定他共犯下四大罪狀,分別是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4百萬元;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標前,預先向趙藤雄期約索賄2200萬元,但還沒收到賄賂。他2013年轉任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趙行賄1600萬元;另外檢方也查出葉男帳戶還有3300多萬元不明來源的財產。檢方因此提起公訴。

案經法院審理後,「新竹眷改案」部分最終獲判無罪確定;不過其他三項犯行,經最高法院陸續審理後定讞,最終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高院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案經最高法院2019年間駁回抗告確定,葉世文發監執行。

不過檢方又查出,他在2008年9月20日以及2013年6月擔任營建署長時,要求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核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此外,他在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相同手法讓屬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合計詐領12萬餘元,檢方追加起訴。高院去年6月的更一審,將他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更一審判刑後,葉世文並未積極提出上訴,但他的李姓妻子不捨丈夫再遭判刑,為丈夫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定讞。本案確定後,將由檢方再向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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