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白正妹店員遭拒2年天天站崗 挨告說溜嘴「觀察心得」下場曝

▲恐怖情人,跟蹤,追求,交往,情人,曖昧,愛情。(圖/翻攝自pixabay)

▲郭男在正妹店員工作地點站崗盯梢2年,還曾送花示愛。(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郭姓男子2020年向1位心儀的服飾店女店員告白被拒,從此幾乎天天到店外站崗,每次逗留10幾分鐘,還打電話給女方老闆告狀女方工作摸魚,害女方上班竟然不敢往外看,更躲在店內隱蔽處以防被郭男盯梢,忍耐2年在去年(2022年)《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後提告,是台北地檢署首件起訴案例,郭男否認跟騷,辯稱女方氣他客訴打小報告而挾怨報復,台北地院審結認定郭男不以理性方式追求異性,依跟蹤騷擾罪判他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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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服務業的單身郭男,2020年「煞到」本案任職服飾店的正妹店員,常到店外徘徊張望,女方同事、老闆與附近店家都察覺郭男怪異舉動,納悶「這個人站在這邊不知道要做什麼事情」,面對眾人指指點點,郭男毫不尷尬,還送花送飲料給女方示好,更等女方下班一路尾隨搭訕,但告白被婉拒後,郭男乾脆到店外站崗,幾乎天天來逗留10幾分鐘,癡癡看著女方一舉一動。

女方被郭男盯梢舉動搞得很緊張,趕也趕不走,所以上班時間只要發現郭男出現,女方就坐立不安,竟然會因為害怕郭男的目光而不敢往店外看,甚至躲進店內角落靠同事掩護,以免被郭男看個不停,郭男卻不時打電話給女方老闆投訴女方工作不認真,幸好老闆相信自己員工,要郭男別再鬧。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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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日《跟騷法》施行,禁止跟蹤騷擾行為侵擾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與資訊隱私,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實施跟蹤騷擾者最重可判刑1年或台幣10萬元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實施跟騷,可加重為5年以下徒刑或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時,還可收押。

郭男對防制跟騷規定完全不在意,新法上路隔天(2日)起10天內,他又在女方上班時去店外站崗7天,即使警方到場依《跟騷法》對他開出告誡書,郭男依然故我,躲進附近店家繼續偷偷觀察心上人。女方忍了2年身心俱疲、不願再忍,報案提告。

郭男到案否認追求與跟蹤騷擾女方,辯稱女方服務態度不好被他向老闆投訴,所以對他挾怨報復,他也不知女方上班時間,因為女方「第1周跟第2周沒有固定一到五上班、六日休息,她第1周是休3天,第2周休1天,她也不是固定星期三上班,可能第1周星期三休息、第2周星期三上班」,郭男強調「所以我不可能知道她的出勤時間」。

法官指郭男沒向店家打聽女方班表,若非長期盯梢、觀察,如何掌握女方第1周休3天、第2周休1天等細節,可見他不是「偶然路過」,審酌郭男不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使本案受害人因郭男的跟騷行為而心生畏懼,到案又沒認錯和解,依跟蹤騷擾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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