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內政部!限期婦聯會轉為政黨 法院撤銷處分:侵犯結社自由

▲▼婦聯會到立法院抗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婦聯會到立法院抗議《政黨法》。(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2019年要求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限期修改章程、完成轉換為政黨程序,否則廢止立案,婦聯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轉型為政黨,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內政部的限期處分、以免遭解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人民有組織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意見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今判婦聯會勝訴,內政部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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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指出,內政部本案所引用的《政黨法》第43條,依立法理由與立法院相關會議紀錄,可知立法目的是釐正過往政治團體模糊分類所做的設計,但《人民團體法》對於「政治團體」也有專章規範,至今未被廢止或刪除。

法官認為,這代表《政黨法》沒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的規範效力,也不代表禁止人民依《人團法》成立或存續政黨以外類型的政治團體,而內政部身兼《人團法》與《政黨法》的主管機關、職司監督管理政治團體之責,應該很清楚婦聯會的性質自始就不是「政黨」、婦聯會也一再表明不想轉型為政黨。

法官更直指《政黨法》第43條的字義有「過度規範」情形,而形成一個「隱藏式法律漏洞」,有必要以「合憲性限縮解釋」的法律補充方式,將婦聯會這類不屬於《人團法》所稱政黨、本身也無意轉換為政黨的政治團體,排除於《政黨法》適用對象以外,內政部本案的限期處分,已侵害人民組織非政黨的政治團體表達政治意見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因此判決撤銷。

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的《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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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認為婦聯會逾期仍推託不轉型、毫無誠信,2019年12月24日發函限期婦聯會4個月內修正章程轉型為政黨,否則廢止立案、依法清算財產,婦聯會聯合其他相同狀況的政治團體,批內政部與黨產會聯手追殺,內政部於2020年4月廢止婦聯會立案,婦聯會隔月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0年5月裁准停止執行廢止立案的行政處分。婦聯會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資產300多億元,正在打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