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副局長撞癱男大生 二審仍判賠1082萬

▲▼ 高雄高分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 高雄高分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水利署南水局鄒姓副局長2016年在高雄開車撞傷何姓大學生,導致何男腦部受傷,生活無法自理,刑事部分,鄒男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6月定讞,民事部分,高雄地院一審判賠1000萬餘元,鄒姓副局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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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6年5月27日傍晚5點,鄒姓副局長開車從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一路左轉清豐二路時,與騎機車的何姓男大生發生擦撞,何男腦部受創、右腳踝開放性骨折,經送醫搶救後雖無生命危險,但意識不清、需使用呼吸器,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

刑事部分歷經一、二審,法官認定車禍發生的主因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何男沒有肇事責任,一、二審均依過失重傷害罪判鄒男6月定厭,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何男以車禍發生時僅22歲,需長期看護,依每天看護費2000元、國人餘命77歲計算,加上醫療費共向鄒男求償1000萬2286元。鄒男爸媽也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一審時,鄒男承認駕駛疏失,但自稱只是個月薪才7、8萬元的公務員,無力負擔高額賠償金,法官最後判鄒男須賠償何男1000萬餘元,另也要賠償何男爸媽各150萬元,總計1300多萬元,扣除強制險218萬元後,仍應賠償10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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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姓副局長不服上訴,主張何姓男大生抽血酒測換算約為每公升0.05毫克,應負擔部分責任,但法院認為殘留酒精成分原因很多,如採血前用酒精消毒、醣類食物、飲料經消化後,也可能產生少量醇類,判定不一定是飲酒造成,另外,也主張他的汽車B柱嚴重凹陷,懷疑何男機車車速應該很快,也應負過失責任。

二審認為,無法依汽車板金凹陷程度,換算機車肇事前的車速,所以根據車輛鑑定委員會的肇責認定,是因鄒男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應負全部肇責,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賠償千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