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嫩妹2度突襲要喇舌!她怨「初吻被奪」求重判 法官這樣說

▲馬賽克版。搭訕,兩性,變態,感情,告白,癡漢,性騷擾。(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女子在路上遭男教友強吻,她因初吻被奪要求法官重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資真/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嫩妹在學校教室、大街上遭黃姓男教友2次突擊強吻,氣得提告,一審黃男依2個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嫩妹上訴表示,初吻遭黃男奪走,讓她憶起過去險遭性侵的痛苦往事,請求重判,但高院提出「罪刑相當原則」,刑罰不得超過罪責,拘役30日並無失衡情形,維持原判,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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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嫩妹小花(化名)與黃男在教會認識後,黃男便展開熱烈追求,2020年12月4日,黃男止不住心中愛意,直接在學校教室裡強吻小花,看在2人是教友關係,小花遂未再追究。

1個月後,黃男竟得寸進尺,直接在人來人往的大馬路中央2度強吻小花,她再也無法忍受,前往新竹警第三分局報案提告。

一審法官審酌黃男為逞一己私慾,竟2次乘小花不及抗拒之際強吻,除造成其心理陰影,還對兩性平權產生不良影響,依2個性騷擾罪,各處20日,合併執行30日,得易科罰金。

小花不滿上訴,認為黃男奪走自己的初吻,還讓她憶起過往險遭性侵害的痛苦回憶,原審判刑太輕,應對黃男加重處罰;檢察官提及,黃男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間多次跟蹤小花,做出性騷擾犯行後,仍多次傳訊小花表示想發生關係,且黃男雖願意和解,卻遲遲未親自尋求小花原諒或積極洽談,犯後態度非佳,請求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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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說明,「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如加重刑期,處罰刑度顯然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拘役30日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