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校友內鬥!PO文罵會長「女妖魔頭」 法官:言論自由無罪

▲桃園市34歲印尼籍女看護,不滿罹患失智症雇主難以照顧,竟以手機偷拍其隱私部位與生活起居等,上傳至臉書供不特定人瀏覽,遭地院判刑後驅逐出境命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逢甲大學一名女校友因不滿協會會長作為,在臉書和LINE群組發文怒轟對方共105次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花花(化名)與小君(化名)為逢甲大學校友某協會不同屆的成員,小君卻因不滿花花處理事務方式,於臉書上發文怒批花花「女妖魔頭」、「不知羞恥」等共105次言論,遭到花花提告侵害名譽權求償50萬元。台中地院認為小君所述符合言論自由之範疇,一、二審皆判小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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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花花曾為逢甲大學校友某協會的第2屆會長,小君則是第1屆會員兼副會長。雖然小君已經卸任,從協會幹部、成員聽聞抱怨花花處理會務的方式後,在臉書上發文替他們打抱不平。

小君在4個月內,針對會員繳納會費、贊助標語,還有無償使用音樂音檔等爭議事項,接連在臉書、LINE群組抨擊花花的行為,包括「會務之管理有是非不分、假面女會長、不知羞恥、賴皮狗、背後幹的事很多不知道、造成受害人不明之冤」等,雖沒有指名道姓,但大家都知道小君是在說花花。

花花得知後,認為小君所發表之侮辱言論共62次、毀謗43次,共105次,已嚴重侵害名譽,致使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因此向小君求償50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小君反駁,花花其自身的言行及處理協會內部事務,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一審法官認為,雖然小君使用措辭不佳,造成花花心理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然基於公共議題,也就是可受公評之事,應比一般民眾之標準為寬,因此上述言論皆符合言論自由之範疇,認定花花名譽沒有受損,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法官仍維持原判,駁回花花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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