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勾結警員偽造勞動記錄 監院再糾正南檢、南市警察局

▲富商翁茂鍾涉易服社會勞動造假案,台南地院開庭時表明全部認罪,盼給他自新機會,讓他交保、就醫。(圖/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富商翁茂鍾。(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富商翁茂鍾涉及佳和公司炒股案,判決有罪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14日表示,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等規定,協助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因此依法提案糾正,並且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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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3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林國明、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台南地檢署、台南市警察局及麻豆分局。

林國明、王麗珍透過新聞稿指出,翁茂鍾在2002年至2004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灣高等法院在2011年10月24日依照《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且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

監委再指,檢察機關在2021年3月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疑有出勤不實情形,對翁茂鍾、台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及官田分駐所員警等人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並且在同年5月28日撤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監委說明,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時任台南地檢署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時任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時任官田分駐所長陳宏平、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等5人的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依法提案彈劾,經過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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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指出,台南地檢署未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導致無法落實社會勞動的推動與執行,而且未確實監督翁茂鍾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的情形,造成翁茂鍾得以規避社會勞動服務之執行,核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也說,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對於翁茂鍾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沒有落實管理、督導及執行,甚至以偽造文書的犯行,累計不實的勞動時數,幫助他違法亂紀,有違「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明定各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應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並且邀集檢察官、觀護、執行、政風、總務及文書等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台南地檢署並未落實,其他各檢察機關也有相同輕忽情形,法務部應該確實督促辦理。

監委認為,檢察機關在遴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時,除了考量轄區內相關機關的結合與運用有所規範,以利順利推動社會勞動的執行,也應該尊重執行機關的意願及實際需求,而非為了消化眾多易服社會勞動的受刑人,恣意遴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導致喪失易服社會勞動規定的良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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